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2008年修订)
一、爱国守法。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自觉遵守教育法律法规,依法履行教师职责权利。不得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爱岗敬业。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志存高远,勤恳敬业,甘为人梯,乐于奉献。对工作高度负责,认真备课上课,认真批改作业,认真辅导学生 。不得敷衍塞责。
三、关爱学生。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平等公正对待学生。对学生严慈相济,做学生良师益友。保护学生安全,关心学生健康,维护学生权益。不讽刺、挖苦、歧视学生,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四、教书育人。遵循教育规律,实施素质教育。循循善诱,诲人不倦,因材施教。培养学生良好品行,激发学生创新精神,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不以分数作为评价学生的唯一标准。
五、为人师表。坚守高尚情操,知荣明耻,严于律己,以身作则。衣着得体,语言规范,举止文明 。关心集体,团结协作,尊重同事,尊重家长。作风正派,廉洁奉公。自觉抵制有偿家教,不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六、终身学习。崇尚科学精神,树立终身学习理念,拓宽知识视野,更新知识结构。潜心钻研业务,勇于探索创新,不断提高专业素养和教育教学水平。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教师职业行为,保障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教师是指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少年宫以及地方教研室、电化教育等机构的教师。
前款所称中小学教师包括民办学校教师。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开除或者解除聘用合同。其中,警告期限为6个月,记过期限为12个月,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期限为24个月。
第四条 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处分:
(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言行的;
(二)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时,不履行保护学生人身安全职责的;
(三)在教育教学活动和学生管理、评价中不公平公正对待学生,产生明显负面影响的;
(四)在招生、考试、考核评价、职务评审、教研科研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
(五)体罚学生的和以侮辱、歧视等方式变相体罚学生,造成学生身心伤害的;
(六)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者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的;
(七)索要或者违反规定收受家长、学生财物的;
(八)组织或者参与针对学生的经营性活动,或者强制学生订购教辅资料、报刊等谋取利益的;
(九)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或者组织、参与校外培训机构对学生有偿补课的;
(十)其他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应当给予相应处分的。
第五条 学校及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发现教师可能存在第四条列举行为的,应当及时组织调查,核实有关事实。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教师的陈述和申辩,听取学生、其他教师、家长委员会或者家长代表意见,并告知教师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于拟给予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以上的处分,教师要求听证的,拟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第六条 给予教师处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应当与其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七条 给予教师处分按照以下权限决定:
(一)警告和记过处分,公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民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决定,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
(二)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处分,由教师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
(三)开除处分,公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民办学校教师或者未纳入人事编制管理的教师由所在学校决定并解除其聘任合同,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
第八条 处分决定应当书面通知教师本人并载明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期限及救济途径等内容。
第九条 教师有第四条列举行为受到处分的,符合《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撤销其教师资格。教师受处分期间暂缓教师资格定期注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四条规定丧失教师资格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师资格。教师受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处分期间不能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教师受撤销专业技术职务处分期间不能重新申报专业技术职务。
第十条 教师不服处分决定的,可以向学校主管教育部门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向学校主管教育部门的上一级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第十一条 学校及主管教育部门拒不处分、拖延处分或者推诿隐瞒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上一级行政部门应当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第十二条 教师被依法判处刑罚的,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以上处分。教师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丧失教师资格。
第十三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徐州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师德师风建设的意见
各县(市)、区教育(文教体)局,局直属各学校:
为贯切落实党的十八大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教育系统师德师风建设,引导广大教师立德树人,为人师表,努力建设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湛、充满活力、人民满意的教师队伍, 切实解决当前出现的师德突出问题,根据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教师〔2008〕2号)和关于建立健全中小学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教师〔2013〕10号)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师德师风建设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师德师风建设的重要意义。
加强师德师风建设是全面贯切党的教育方针的根本保证。教育发展,教师为本;教师素养, 师德为先。教师队伍的道德素质和精神风貌,直接关系到教育的形象和广大学生的健康成长, 关系到国家的前途命运和民族的未来。加强师德师风建设是加快推进我市教育现代化建设、提升教育教学质量的现实要求。徐州教育正处在新的历史节点上,全市教育从基本实现教育现代化向加快发展更高水平、更具活力、更加优质、更有特色的教育现代化迈进,迫切需要深化教育综合改革,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教师是教育改革的实施者, 是教育现代化建设的主力军,提高教师队伍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既是教育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内涵,也是实现我 市教育发展目标的关键所在。加强师德师风建设也是新时期建设高素质教师队伍的迫切需求。长期以来,我市广大中小学教师教书育人,敬业奉献,赢得了全社会的信赖和尊重。 同时也要清 醒的看到,在新形势下,师德师风建设还存在不少薄弱环节 ,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和新挑 战。随着教育事业的发展,人民群众对优质教育的需求日益增长,对教师素质的要求进一步提 高,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已经成为我市教育系统一项十分紧迫的任务。全市教育系统必须从全面 贯彻党的教育方针, 实施科教兴市、人才强市战略,办好人民满意教育的高度,充分认识当前 师德师风建设的重要性和长期性,把师德师风建设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 ,不断完善机制,创新 方法,切实提高师德师风建设针对性和实效性, 努力促进教师队伍职业道德水平全面提升。
二、 师德师风建设的总体要求和基本目标
总体要求:以办人民满意教育为宗旨,以热爱学生、教书育人为核心,以教师法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为依据, 以尊重教师、依靠教师、服务教师为原则,主动适应全面推进 素质教育和不断提升教育现代化水平的需要, 通过思想教育、制度规范、政策激励、典型引 领等多种方式,积极培养爱岗敬业、关爱学生、教书育人、为人师表的职业道德,大力弘扬依 法从教、以德育人、严谨治学、积极进取行业新风。
基本目标:健全一个体系——融教师行为规范、师德教育途径、激励培养措施、考核奖惩手段为一体的师德师风建设工作体系,使师德师风建设工作样样有依据、事事有说法、件件能 落实。
解决两类问题——重点解决群众关注的规范执教和廉清从教等两个方面的问题。
实现 三个变化——人民群众对师德师风问题的各项投诉量明显降低; 媒体网络对教育负面新闻的报道明显减少;社会各界对教育行风的评价明显提高。
促进四个提升一教师职业道德水平和业务素质不断提升;学校服务社会、服务学生的意识和能力不断提升;教育系统的社会形象不断提升;全市教育教学质量不断提升。
三、 实施师德师风建设的五项工程
(一)实施师德规范工程。
深入开展师德教育活动。重点加强对教育法、教师法、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人社部监察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意见的学习。把师德教育作为新任教师岗前培训、在职教师提高培训的必修课。学校每学年都要组织教师集中学习和考试。教育行政 部门在实施学校综合督导时要对教师知晓情况进行抽查,确保师德教育内容知晓率达到100%。不断创新学习模式和方法,采取实践反思、案例评析、情景教学、交流讨论等灵活多样的学习 形式,使师德教育贴近实际、 贴近教师。研究制定徐州市教师职业行为规范。把教师的职业道德要求融入到学校日常管理的具体环节,融入教职工的岗位职责,建立教师合理流动制度, 完善能进能出的用人机制。规范师生交往、家校交流、偶发事件处理、短信通知等容易引发家校矛盾的行为,并通过培训帮助教师掌握规范用语和沟通能力 。各学校要制定更加细致的、体现校本特色的教师职业行为要求, 努力提高教师的教育教学能力和职业行为的规范性。
(二)实施师能提升工程。
将教师人文素养、业务技能提升与岗位培训紧密结合,建设多层次、多角度、全方位的教师职前、职中一体化的培训体系,不断提高广大教师教书育人的本领。深入实施“青蓝工程”和“名师名校长工程” 。根据教师专业发展的阶段性特征,为不同层次、不同梯次的教师树立发展的目标。建立名师工作室,为名师教育科研、 示范引领工作提供条件。开展“教坛新秀”、“教学能手”、“优秀教研组(各课组)”等评比活动。鼓励教师刻苦钻研、与时俱进,不断更新教育教学观念,积极探索教育教学规律,推进教学改革,实施“学讲计划”,实现教学方式转变,提高课堂教学有效性和课堂教学质量。开展“名师行”、“精品送培”等活动。通过名优教师的精品课程、学术报告、课堂展示送培到县、送教下乡,发挥名优教师的引领示范作用。组织名优教师参与“彭城课堂”、“微课程资源建设”、“网络集体备课”活动, 促进地区教师素质和教学能力的整体提升。开展“名师与我零距离”活动。鼓励名师通过网络答疑、个人博客等方式,传播先进教育理念,分享教育教学智慧,解决同行或学生的困惑和问题,使服务社会成为名优教师的专业品性。构建教师专业发展联盟。建立由大学、培训机 构、学校合作构成教师专业发展联盟, 整合教师教育资源, 为教师培养和专业发展提供有力的支撑。
(三)实施师爱传播工程。
关爱学生是教师职业道德的核心, 也是各项教育活动必须遵循 的基本原则 。要开展多种形式的主题教育活动,让广大教师在爱的行动中提升职业道德素养, 养成关心学生、理解学生、尊重学生的职业行为习惯,改善师生关系, 营造民主和谐的师生关系。
一是深化“学生成长导师制”。促进学生导师制在全市中小学全面展开, 努力形成“教师人人做导师, 学生人人有导师”的工作局面。要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制订导师制度手册, 将学生的成长进步与导师的绩效考核相结合,促进导师工作的有效开展。
二是开展“千校万师 进家庭”活动。班主任教师在任期内要对学生家访一轮,学校领导每人每学期家访不少于 10 次、任课教师不少于 5 次。通过家访全面了解学生,宣传家教知识,密切家校关系。
三是开展“微笑教育”活动。通过举办“微笑节”,评选微笑教师、微笑家庭、微笑之星等活动,寓“微 笑”于教育教学中,形成独具特色的校园“微笑”文化。四是开展心灵港湾”、“心灵对话”等心理健康教育活动。开设心理健康教育课,组织考前减压助考,开展专家讲座、心理沙龙、主题班会、手抄报、情景剧、素质拓展游戏等活劲,普及心理健康知识,帮助学生心灵成长。切实加强学校心理咨询室建设,深入细致地排查和分析学生心理情况,对需要重点关注的学生做好预案,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帮助其化解心理困惑,解决心理冲突。
五是开展“护巢行动”。针对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单亲家庭子女、残障儿童等特殊群体进行有目的、有计划的帮扶活动。以班级为单位形成“护巢行动”的单元团队, 以学校为单位形成“护巢行动”基地, 班主任负责学校与家庭之间的沟通,各科任课教师对困难学生进行学业指导。各校可结合自身实际设立专项基金,从物质、课业、心理等方面对特殊儿童进行全方位的关爱 。
(四)实施师心温暖工程。建立“以师为本”的人事管理制度。学校管理应当更加倾听教师声音、关注教师需要、持续促进教师专业发展,为广大教师营造轻松和谐的工作氛围。落实各项保障制度。进一步深化绩效工资改革,绩效工资应拉开差距,向一线教师名优教师倾斜,调动广大教师工作积极性。倾听教师合理诉求。发挥工会、教代会作用,完善校务公开、民主管理制度,积极采纳教职工的合理化建议,保障教职工合法权益。关注教师身心健康。定期开设教师心理健康讲座,巡回组织教师心理健康辅导,建立教师心理健康社团和专家咨询热线,帮助教师克服职业倦怠,疏导心理问题,对身患重大疾病的在职教职工予以关爱。
(五)实施师风弘扬工程。及时总结广大教师在教书育人工作中的先进经验,大力宣传优秀教师、师德标兵的先进模范事迹; 要以师德师风主题教育活动为契机,大力弘扬人民教师的高尚师德,集聚教育正能量、传递行业好声音、塑造入民教师的良好形象。要深入挖掘、树立、宣传师德.模范人物典型、师德先进团队, 发挥示范、引领作用,营造“学模范、做先进”的良好风气,整体提升全市师德师风建设水平。
四、健全师德师风建设的四项机制
(一)严格师德考核机制。将师德考核作为教师考核的核心内容,摆在首要位置。师德考核工作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制定指导意见,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制定考核办法,学校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师德考核采取教师个人自评、家长和学生测评、考核工作小组综合评定等多种方式进行。考核结果存入师德考核档案并报学校主管部门备案。师德考核不合格者年度考核定为不合格, 并在教师资格定期注册、职务(职称)评审、岗位聘用、评优奖励和特级教师评选等环节实行一票否决 。
(二)完善师德激励机制。将师德表彰奖励纳入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奖励范围, 把师德表现作为评选教书育人楷模, 模范教师、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中小学优秀班主任、中小学德育先进工作者等表彰奖励励的必要条件。在特级教师、名优教师、骨干教师评选、教师职务职称评审中,同条件下优先考虑师德表现突出的教师 。
(三)强化师德监督机制。建立师德年度评议制度、师德问题报告制度、师德状况定期调查分析制度和师德与情快速反应制度,及时研究加强和改进师德建设的政策措施。构建学校、教师、学生、家长和社会广泛参与的师德监督体系 。建立多种形式的师德投诉、举报平台, 及时获取掌握师德信息动态,及时发现并纠正不良倾向和问题,将违反师德行为消除在萌芽状态。
(四)规范师德惩处机制。建立健全违反师德行为的惩处制度,根据教师法、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人社部监察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明确教师从教行为底线和违规行为处理的具体规定 ,对危害严重、影响恶劣的,要坚决清除出教师队伍,对涉及违法犯罪的要及时移交司法部门 。同时建立问责机制, 对教师严重违反师德行为监管不力、拒不处分、拖延处分或推诿隐瞒,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要追究学校或教育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五、切实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工作的领导
(一)成立领导小组。市教育局成立师德师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一组织协调全市师德师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例会,分析全市师德师风建设工作态势,有针对性地部署师德师风建设的各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教育局师资处。
(二)明确职责分工。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师德师风建设政策制定,宏观管理。学校负责落实和各项活动的实施。师德师风建设工作由市教育局师资处.具体负责牵头,各有关处室分工负责。师德规范工程由政策法规处、基教处负责实施; 师能提升工程由师资处、教育教学研究室、教师教育中心、电教馆负责实施;师爱传播工程由德育办、工会、团委负责实施;师心温暖工程由人事处、工会、德育办、团委负责实施;师风弘扬工程由宣传处、师资处和工会负责实施。师德考核和师德激励机制由入事处、师资处、工会负责落实;师德监督机制由监察室、督导室、宣传处负责落实;师德惩处机制由监察室、人事处负责落实。
(三)完善保障机制。建立师德师风建设工作考核制度。市教育局师德师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每年根据分工对各责任处室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把师德师风建设情况纳入对县 (市、区)教育工作考核和对学校综合督导。对因工作不力,师德师风建设出现严重问题的地区和学校实行 “一票否决”。建立师德师风建设工作定期交流制度。通过定期开展师德论坛、工作现场会等方式,探索师德建设新机制和新方法 ,不断创新师德建设理论、制度和管理体系 , 促进我市师德师风建设工作再上新台阶。
中小学在职教师有偿补课行为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教师职业道德建设,规范中小学教师从教行为,纠正教育行业不正之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国务院《教师资格条例》、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及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教师队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教师为本市范围内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少年宫以及教研室、电化教育等机构的在职教师。
前款所称教师包括民办学校教师。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有偿补课包括:
1、教师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校内外的有偿补课;
2、教师组织、参与校外培训机构及各种形式校外补习班对学生进行有偿补课;
3、教师利用职务之便相互介绍、提供补课生源或为其他教师、校外办学机构介绍补课生源并从中获取利益;
4、教师其他违规有偿补课行为。
第四条 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从重处理:
1、教师将正常教学时间内应教授的教学内容留到有偿补课活动中进行,并以此吸引、强迫学生参加其组织的有偿补课的;
2、教师因学生不参加其组织或介绍的有偿补课而不公正对待学生的;
3、教师组织有偿补课发生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
第五条 学校的校舍和教育教学设备不得租借给个人或社会培训机构,供其举办以学生为对象的有偿补课活动。学校、教师不得参与各种有偿补课的宣传、组织活动。学校不得通过社会培训机构、家长委员会等形式组织有偿补课。
第六条 教师从事有偿补课,一经查实,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理:
1、由所在学校予以通报批评,责令其停止违规行为,写出书面检查并清退违规所得,当事人当年年终考核为不合格,按有关规定扣减绩效工资。学校可根据情况将当事人调离教学岗位,或由学校申请、所属教育主管部门研究,将当事人调离原单位。当事人三年内不得参加各类评先评优,不得晋升教师专业技术职务。有关部门三年内不得聘其担任中高考、学科质量检测的命题人和市、县(市、区)两级学科中心组成员,不得聘其担任市、县(市、区)两级名特优教师评选、学科竞赛、教科研活动评比、职称评定的评委。
2、依照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 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记过、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开除或者解除聘用合同处分。从事有偿补课被查实一次的,给予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查实两次的,给予记过、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的处分;查实三次的,给予开除或者解除聘用合同处分。情节严重的,可直接给予开除或解除聘用合同处分。其中,警告期限为6个月,记过期限为12个月,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期限为24个月。
符合《教师资格条例》相关处理规定的,按有关程序依法撤销其教师资格。
造成学生人身伤害或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条 学校中层以上干部从事有偿补课的,除按本规定第六条处理外,由所属教育主管部门或学校给予免除职务处理。
特级教师、拔尖人才、名校长、名教师、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及其他称号获得者从事有偿补课的,除按本规定第六条处理外,由学校报请所属教育主管部门或有批准权限的相关部门取消其称号及待遇。
见习期未满的新教师从事有偿补课的,学校不再与其签订聘用合同。
第八条 学校是治理教师有偿补课的责任主体,自接到教师有偿补课线索起,应立即进行调查,在7个工作日内将调查结果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调查属实的,应按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处理。教育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教师有偿补课行为的监督检查,督促、指导学校做好教师有偿补课的查处工作。
公办学校教师从事有偿补课拟给予第六条第二款处理的,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教育主管部门决定。民办学校教师或者未纳入人事编制管理的教师拟给予以上处理的,由所在学校决定,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对教师从事有偿补课监管不力、教师有偿补课行为被查实的学校,由所属教育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对不认真查证教师有偿补课行为或不及时按规定处理有偿补课教师的学校,由所属教育主管部门取消学校当年评先评优资格,年度综合督导不得定为优秀,校长及其他责任人员的绩效考核不得定为优秀等级,造成严重影响的,按有关规定给予有关人员相应处分。民办学校有以上行为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第九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向社会公开治理教师有偿补课举报电话,设立举报箱,自觉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